2010年03月11日 04:1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字体:大 中 小】
这一次,“限薪令”不再仅仅针对高管。
3月10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下称“指引”),商业银行全体员工均成为规范薪酬的对象。当然,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高管人员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则将实施更为严格的薪酬制度。
毫无疑问,这是一份全面的薪酬规范文件,所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农信社,都不能置身事外。
而此前,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曾经发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高管、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2008年3月底,国家有关决策层在银监会进行调研时,曾对金融机构的“天价薪酬”现象表示了极大关注。
不过,银监会此次并未限制薪酬上限,而是将薪酬管理与风险约束、监管指标挂钩,一旦银行未能达到一项或多项监管指标,其全行人均薪酬亦将有不同程度下浮。
延付、止付及扣回制度
尽管银监会并未限制薪酬金额上限,但却显而易见地要求员工薪酬应与银行的风险暴露程度相一致。
事实上,银行风险的暴露是有时滞的,而业务人员的薪酬获得却是当期的,没有把未来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考虑在内。这有可能造成个别的“一锤子买卖”和拿了奖金就走人的状况。
换句话说,如果银行员工以往拿的是“含险薪酬”,那自3月1日指引实施之日起则应该拿到“无险薪酬”。
正如指引所述:“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要强调绩效薪酬必须经过考核以后才能发放。”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他同时强调,在薪酬支付方式上,这份指引新引入了延付、止付及扣回制度。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管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同时,指引也强调,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五大监管指标
在强调银行董事会对薪酬机制负最终责任的同时,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该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其中,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能够对银行全行人均绩效薪酬起到约束作用。
指引规定,上述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五大监管标准。如有一项指标未达标,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有两项未达标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而如果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标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仅要参照两项未达标的条款进行调整,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也不得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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