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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门前停车遭砸11万现金被盗

2011年07月04日 07:03 来源: 广州日报 【字体:

  将车停在银行门前进去存款,哪知不到5分钟其车遭砸,车内11万元现金被盗。为此,储户肖女士状告银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被盗现金11万元、车辆维修费3010元。宝安法院一审驳回其诉求,肖女士不服上诉。近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二审开庭。

  肖女士诉称,2010年11月29日上午11时15分,她带着19万元和司机一起开车到银行办理现金存款业务。11时30分,司机将车停在银行营业厅正门前停车区域,与正门仅有约1.5米的距离。她取出其中8万元放入手提包内,其余11万元则放在车辆正副驾驶座中间的小箱内。当时银行门口还有好几个保安执勤,司机锁好车后和肖女士一起进入银行柜台存款。

  不到5分钟,司机听到车辆报警,随即有保安进来告诉肖女士其车辆右前门玻璃被打破。肖女士冲出去发现车辆玻璃被打破,装在塑料袋内的11万元现金也被抢走,马上报警。派出所也对此进行了立案,但至今未破案。

  肖女士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被盗现金11万元、车辆维修费3010元。

  一审的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女士以车辆受损、车内物品被盗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肖女士诉讼请求。

  储户:营业厅外应配保安

  肖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认为,此案中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车辆进入该停车场虽然无需取卡交费,但停车场就在银行营业厅大门口,是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必经之地。该银行在营业厅内配备保安,但在营业厅外却没有。她的车辆停在银行正门口,银行门口有几名保安巡逻,但他们却对车辆被砸视而不见。

  银行的服务对象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出入,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空间上予以适当延伸,不能局限于封闭的营业场所之内,应在营业厅外配备保安,并提供安全的停车场所,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适当的预防、震慑犯罪的作用,也可以及时制止案件发生,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但银行一方对此却不予认可,认为肖女士一方所言不符合事实,表示对一审查明事实部分无异议,希望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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