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15日 16:53 来源: 人民网 【字体:大 中 小】
转让程序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据悉,为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辽南资产包”拍卖公告日期2006年12月15日,拍卖日期为12月22日,即公告期为7天。而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采取资产包转让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至少22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而此案中的拍卖公告期仅为7天,限制了大量竞买人参与竞拍。
更主要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拍卖国有资产,必须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而作为处置国有资产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并没有拿出其18亿多元“辽南资产包”的评估报告,1800万元的底价如何确定,并未有根据。
此案涉及的债权转让还牵涉到备案问题。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辽南资产包”因数额高达18亿多元,其转让之事应报财政部备案。而长城资产公司并未办理备案手续。
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如有意登记参与竞买,应当于拍卖5日前缴纳竞买保证金100万元并领取竞买号码,但法院调取的一份名为《竞买登记单》的证据记载来看,郝希仁在缴纳保证金时,竟然是当场支付了1700万元,且是将其中的1600万元直接支付给了被上诉人长城公司,另100万元支付给了中正拍卖公司。辽宁省社科院财政金融研究所所长张献分析,在尚未开始拍卖之前,已预付绝大部分款项,说明竞拍人与拍卖公司早已恶意串通,事先内定好了买主,并交付了几乎全额价款,完成了本次交易。这导致拍卖会沦为毫无意义的一场假戏,使“公平、公正”、“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形同虚设,并最终导致巨额国有资产低价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我国拍卖法第37条、65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同时,根据最高院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对此,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称:该债权包不存在转让价格过低,恶意损害国有债权问题。另外,长城公司系公司制管理,其处置债权行为系商业行为,有权自主决定债权处置的相关事宜包括处置价格问题。
本溪物资贸易中心经调查后发现,该巨额债权在拍卖过程中有众多违法违规之处,随后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后,本溪物资贸易中心不服判决,上诉到辽宁高院。
截止发稿,法庭仍未宣判。
【金融界网站注:1999年4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33号文件同意组建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从建设银行(601939)、工商银行(601398)、农业银行(601288)、中国银行(601988)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是业务承接和合作关系。】
关于资产处置的相关新闻
评论区查看所有评论
爱股热帖
实盘直播
焦点新闻
图说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