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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09月16日 13:34 来源: 金融界网站 【字体: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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