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16日 16:56 来源: 金融界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案例2
某支行申请给予B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用于购置租赁经营用小汽车。
该行审批部门认为汽车租赁公司购置经营用车为购置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金额超过50万元即为国家统计局口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应为固定资产贷款用途,以流贷方式申报违反了“三法一指引”,给予退档处理。后经办行按固定资产贷款相关文件规定,以固定资产贷款方式申报。
案例3
某支行申请给予C公司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用于自用的写字楼改建。
该行审批部门认为房产改、扩建为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更新改造投资,申请用途为固定资产贷款用途,以流贷方式申报违反了“三法一指引”,给予退档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随着“三法一引”的全面贯彻落实,深发展上海分行对固定资产贷款口径有了更进一步的明确和掌握,不仅更加深入了解了授信申请人真实的贷款用途,而且有效规避了贷款资金“短贷长用”的信贷风险,促使该行对公授信业务的不良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
实践证明,“贷款新规”为各家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准则,进一步推进了银行的精细化和标准化的信贷管理。贷款新规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为深发展上海分行持续健康地发展奠定良好、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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