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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积极落实贷款新规

2011年09月17日 15:33 来源: 金融界网站 【字体:

  二、细化工作环节,强化宣传力度

  在分行行领导的组织指导下,分行营业部和各支行均展开了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实贷实付的信贷文化不断的深入基层、深入客户。

  以松江支行为例,该支行作为宁波银行(002142)上海分行的一家郊县支行,支行领导班子在分析了松江地域特征、客户特点等要素后,拟定了一整套宣传策略。支行全体员工群策群力,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把宣传工作做实做深,使本次“三法一引”宣传工作真正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为了强化宣传效果,支行各部门针对不同条线的业务特征,制定了各自具有实效性的特色宣传手段。

  其中,支行个人银行条线业务人员,重点采取环节式管理方法。无论是存量客户,还是新客户,在我行办理各类资产业务,都要经过 “客户面谈”、“签订合同”、“客户提款”等业务环节。因此,我行业务人员主要抓住这三大环节,反复向客户讲解了实贷实付、受托支付等贷款新规知识,不断强调新规要求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有些个人客户一开始并不理解,认为自己有正当职业、足够收入,甚至还有房产抵押给银行,如何使用贷款资金是个人的事情,很难理解银行借款资金需要确认用途,款项也需要银行受托支付的要求。支行业务人员通过耐心讲解,逐一向客户解释新规要求的原因,使广大客户能够逐步理解,进而配合银行落实新规的执行。

  而支行零售条线业务人员,除了采取以上措施,还在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时,向客户提供一份《贷后须知》,从书面上规范贷款新规管理要求,其中强调了对于贷款资金实贷实付、用途合规的具体要求,让客户感受到此做法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

  某次,支行存量授信客户A公司申请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支行在调查审核其主营业务、担保方式等各方面资质后,认定其具备贷款条件,同意给予A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同时告知其在贷款发放时,需由我行受托支付至收款方。然而在办妥签订合同、抵押手续等一系列工作后,A公司提出该笔贷款资金另有他用,需划至公司一般结算账户。我行业务人员经过审查,认为其贷款用途存在不合理性,不予同意。A公司向我行提出异议,认为既然我行同意贷款,那么该笔资金就是公司的可支配资金,同时公司的收付款项也在发生变化,应当由公司自由支配用途。

  我行业务人员对A公司进行了讲解,根据新规要求,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有明确用途,同时我行业务品种为额度类的可周转授信,如不发生提款则不产生利息。如果公司能够合理安排用款计划和付款进度,通过我行灵活的额度产品,不但可以按照新规要求进行操作,更可以为客户减少贷款利息,节省财务费用。经过我行业务人员与客户的耐心沟通,A公司意识到了新规的重要性,进而也调整了日常的经营模式,通过财务部门的合理安排付款,不但对于日常经营没有影响,更是提高了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优化的企业效益。应该说,对于新规的正确理解和使用,是企业与银行的一种双赢模式。

  通过以上措施,支行把贷款新规知识宣传与业务办理深入结合,同时由于客户存在业务需求,对于我行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有相当的重视,从而起到了较为良好的作用。广大中小企业与私营业主会从重视,到好奇、询问、了解、遵守,形成了良性的互动过程。也因为理解,使广大客户切身感受到,新规的要求和知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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