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22日 07:32 来源: 信息时报 【字体:大 中 小】
按时还钱也有可能罚息
“我每个月都按时还钱的,怎么可能有那么多罚息?”杜小姐接到了这个月的对账单,发现自己居然出现了166元的罚息,马上给信用卡发卡行打电话,但银行却回答,责任并不在他们。反复咨询之后杜小姐才发现,原来自己以为还的钱并没有计入当期还款中。
杜小姐这个月对账单上记录应该还款28658元,但是由于在本月账单日之后,收到预订宾馆的抵押金退款800元,因此杜小姐认为这800元已经冲抵了部分还款,自己这个月只要还27858元就行了,因此当月只存入了28000元,并认为自己的还款总额已经超过欠款额。然而银行对账单却显示,她仅还款28000元,没有足额还款,因此产生了165.10元的罚息。“这些钱都在信用卡里呢,怎么不算是我还款的一部分呢?”杜小姐非常气愤。而银行对此的解释是,如果信用卡用户的退款发生在账单日后、还款日前的这一段时间内,就不能冲抵当月的信用卡账单金额,只能留到下期账单冲抵。更有意思的是,如果将这笔钱取出来还要交取现费,如果要避免产生利息和费用,只有先全额还款。银行表示,“如机票退款、支付宝账户退款或其他商家的消费撤销都属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银行对这些商户退入信用卡内的钱,其实并不算是用户自己存入的现金,只有后者才算作还款,于是就不得不付罚息了。
实际上,退款本身不能被视作本期账单的还款,几乎是银行的默认“行规”。很多持卡人都认为,这是银行又一个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很好理解的事情,钱既然原数退回来了,就等于我没有消费,为什么还要再多拿钱还?如果购物时还要承担退款拿不到手里的风险,谁还会用信用卡呢?”与此同时,银行在收到这笔退款时,也没有明确地提示客户,这笔钱不能冲抵当期欠款,“如果单独说明了,客户可以另外从银行转账还款,这样明摆着多收客户利息,是明目张胆地欺诈客户。”
不管争议如何,银行这笔钱该不该收,至少这则“行规”现在是仍然存在的,需要注意的是,各家银行规矩也不尽相同,如光大银行(601818)规定,如果持卡人在账单日后产生了新的消费,卡内余额优先用来充抵;而招行则是“先记账”,等新一期账单出清之后,到了还款日再用上一期的退款来充抵;而工行则规定,如果商户退款在信用卡用户还款日前进入其信用卡账户,可以算作当期还款额。看来,就算是自己卡里的钱,你也要分清银行认不认,以免又被银行给“潜规则”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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