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30日 07:22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泰顺县处置办解释“假公章”
不过,在泰顺县委和县政府处置办看来,淮安国康就是立人集团的资产。据泰顺县官方发布的第一号政府公告,淮安国康和子公司江苏佰泰置业旗下的四处房产,被认作立人集团全资持有的财产。
2012年12月,泰顺县处置办以拍卖立人集团旗下资产所得款项,第一次偿还债权人债权比例10%。据梅显友透露,他也曾被泰顺县处置办电话告知。“可以拿15万多元,但当时他们预备我、周静晓、处置办三方来协商我的债权偿还,但周静晓始终没有给我打过电话,这15万多,我也就没有去拿。”梅显友对记者称。
泰顺县处置办副主任林宇宾曾向记者定性这两枚不一致的财务章,“他们是子母章”。
范圣忠亦称,2012年10月11日,泰顺县处置办向审理梅显友起诉案的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泰顺县处置办证实,被告淮安国康公司是为了融资,刻制了两个财务专用章。同时出具了泰顺县县委、政府有关文件与说明,意在向淮安法院表明,立人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包括梅显友的债权由泰顺县处置办出面清理,立人集团承担债务。
发稿前林宇宾对本报记者称,《情况说明》一事他不太清楚,“可能是公安部门出具的函件”,他表示,涉及立人集团的相关诉讼案件,均由泰顺县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林宇宾表示他还不清楚梅显友起诉案的判决结果,至于对该笔债权如何认定,林宇宾说:“我们要看到判决书,同时还要看梅显友是否申报债权再定。”
违规使用公章还是诈骗?
也就是说,事实上债务人以及目前的债务人托管方泰顺县官方,以事实行动认可了梅显友的债权,梅显友耿耿不能平的是那一枚“假章”的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认为,如果确实存在私刻公章行为,那么立人集团的民间借贷案,有重大嫌疑构成集资诈骗罪。“私刻公章的行为人必须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法院一旦受理此类案件,亦有责任向公安局报案。”
不过,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主任苗宏安则认为,一般而言,未到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或财务部不得启用,而且一个公司原则上只能有一枚“财务专用章”。淮安国康出现使用未备案的财务章进行融资,只能表示其“使用公章不合规范”,涉嫌违规。
他并称,淮安国康出于本位主义,不承认这枚章及其项下的债权,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淮安国康的主要负责人、管理层知道并且参与了这枚章的刻制及使用其进行民间借贷的过程,却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以该枚公章并非其出具为由拒绝承认这枚章项下的债务,那么淮安国康则涉嫌诈骗。如果董顺生所称该章项下涉及6亿债权属实,则淮安国康涉嫌“故意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
而泰顺县官方证言该章是淮安国康为融资所刻,侧面驳斥了淮安国康“借据并非其出具”的主张。
苗宏安认为,泰顺县政府部门作为行政责任人,确有条件知道事情的真相,只要有相关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债权的真实性以及认定其公司行为,作为行政部门作出此认定,也并无不妥。
悖论在于,泰顺县政府部门若真有此证据,则该证据正好用来证明淮安国康管理人知晓该章及其项下债权相关情况,而淮安国康又不认可“假章”项下债权,从而佐证淮安国康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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