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31日 06:59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字体:大 中 小】
信贷信息纳入金融信息库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职能。央行负责人表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
一位商业银行信用卡部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央行主导的金融信用信息库在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中占主导地位,但在服务对象和市场化运作方面还有所欠缺,能够接入这个信息库的金融机构并不包括一些新型的借贷组织如小贷公司、网络贷款等机构,随着未来融资方式、金融机构类型的丰富,其他类型的征信机构会成为这个官方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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