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07日 09:37 来源: 中国网 【字体:大 中 小】
该男子问:“什么事情?”
记者问:“你们是否有位叫林洛然的员工。”
对方回答:“没有。”
记者问:“韩先生的银行信用卡欠款,你们将他的信息放到网上,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该男子回答:“我们不是已经向对方解释过了吗?”
记者问:“你们怎么解释的?”
该男子回答:“我不能确认你们是报社的,所以无法回答你的问题。”
律师说法>
利用催收机构进行催债的风险较大
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催债是否合理?将客户信息公布于网上是否侵犯个人权利?记者为此采访了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
他表示,不少银行本应利用其内部设立的“资产保全中心”或者“风险管理部”等专职机构进行催债,如果利用催收机构进行催债的风险比较大,不容易控制,在催债的过程中有可能损害客户的个人权益。
对于催收机构将客户信息公布在网上,傅凌志认为,如果网上信息对客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那么银行方面有可能侵犯了客户的相关权利,比如隐私权、名誉权等。
那么银行雇佣催债合作机构是否合法?记者查询发现,银监会2010年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中早有规定:除了战略管理、核心管理和内部审计外,银行可以将“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
银监会2009年第6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也有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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