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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期待已久的优先股制度迟迟没有浮出水面。不过为了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称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其中,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下称“减记债”)将先行推出。
“减记债”先行
《指导意见》所称的减记债,是指目前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以及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下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根据要求,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应满足相应资本属性要求并提高损失吸收能力。《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即可按照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证监会与银监会在经过调研后,共同起草了该《指导意见》,以满足商业银行利用债券市场满足资本工具创新的需求。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在稳妥提升资本质量的前提下,审慎探索发行新型资本工具。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的制定在债券发行主体和资本工具选择方面,都预留了较大空间。《指导意见》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修改公司债券发行人范围的有关规定,其他商业银行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人条件,可以依照《指导意见》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为将来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创新资本工具预留空间。
监管安排
据证监会发言人昨天下午介绍,《指导意见》共十五条,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其中的六条。除了发行主体和资本工具选择之外,主要内容还包括发行管理和监管安排。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应制定可行的发行方案,事先报中国银监会进行资本属性的确认,在取得中国银监会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或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备案后非公开发行。
为加强减记债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发行人资产规模和信用水平,对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交易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
附有减记条款的公司债较为特殊,其减记条款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指导意见》对信息披露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减记债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和风险事项,在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对减记条款及其触发事件进行特别提示,并对是否约定补偿条款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等风险事项作出充分说明。
对于非公开发行,鉴于非公开发行要求限于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指导意见》明确不设行政许可,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