绾虫柉杈惧厠缁煎悎鎸囨暟3鏈�3鏃ワ紙鍛ㄥ洓锛夋敹鐩樹笅璺�.95鐐癸紝璺屽箙锛�.07%锛屾姤58.....
当前人气:0
银监会11月27日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2012年8月,银监会曾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与《意见稿》相比,《办法》几乎删掉了所有不利于当事人的“其他”项条款。这个变化应该是更大程度避免管理规定的“模糊空间”,有点类似于“负面清单”管理的精神。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行情,问诊)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在的立法,模糊项语言多,未来应尽量减少,且要更明确,增强法制的透明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要求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比较受瞩目的是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中的 “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第十条规定,如果“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则视为不符合上述“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的条件。
此外,关于高管任职资本基本条件还包括 “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以下情形视为不符合之一条件: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另外,《办法》强调了任职资格的全过程管理,“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