绾虫柉杈惧厠缁煎悎鎸囨暟3鏈�3鏃ワ紙鍛ㄥ洓锛夋敹鐩樹笅璺�.95鐐癸紝璺屽箙锛�.07%锛屾姤58.....
当前人气: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该如何理解政策深意?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又该遵循怎样的路径?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杨涛。
记者:《决定》着重强调“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有何深意?
杨涛:到目前为止,各类市场上的机制优化程度都已普遍较高,而金融市场改革在一些方面还落后于整个改革进程。虽然金融监管机制近年来不断改进,但市场化的金融准入和退出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这在客观上阻碍了中国金融改革深化的步伐。
强调“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就意味着加快金融要素流动的市场化进程,发挥市场在金融运行中的决定性作用,已经变得更加迫切。一方面,无论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是打开金融机构退出通道,都会因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推进,从而导致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并会压缩过于依靠利差收入的银行利润空间。通过“能进能出”,能够防止出现银行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带来的挤兑危机蔓延。还有,目前各种新的信贷类金融组织纷纷出现,也需要完善相应的退出机制,防止其一旦出现竞争失败而损害存款人利益。
另一方面,从整体上看,存款保险和退出机制,都是现代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有利于逐步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这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已经得到验证。如果这些制度得以建立,将会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金融业整体上的效率。对存款人来说,虽然可能短期内需要重新适应,但是从长远看,却更有利于其存款利益保障的制度化、明确化。从改革的角度来看,当前最大的问题,是各类国有企业、大企业的预算约束软化,背后的因素则是金融机构的软预算约束。建立存款保险和退出机制,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但却是重要的起点,促使政府从行政性的“父爱主义”思维来管理金融业,逐渐转向用市场化规则来规范整个行业,在硬预算约束环境下促进银行走向现代化经营机制和运营模式。
记者:回顾过往,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有哪些方式,存在哪些问题?
杨涛:对于健全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来说,可以基于不同角度而划分为多种类型,与我国的现实相对应,通常分为自动解散式退出、撤销(或关闭)式退出、购并式退出、破产式退出这四类。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往往都是行政性关闭,或者是关闭后走向行政性主导的破产,因此往往被人戏称为“计划性破产”。市场化破产机制的缺位,使金融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市场化都难以完全建立起来。
一方面,真正能够以破产形式退出的,往往都是非银行机构。例如,广东国投曾是一家拥有外汇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出现了严重的外债支付危机,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其实行关闭清算,1999年进入破产程序,2003年2月28日正式关闭。
另一方面,银行往往难以真正退出。1998年6月21日,海南发展银行成为新中国首例因支付危机而被关闭的银行。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破产规则,并且无法处理好对公存款等历史遗留问题,海发行一直处于“死而不灭”的状态,既不清盘也不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