绾虫柉杈惧厠缁煎悎鎸囨暟3鏈�3鏃ワ紙鍛ㄥ洓锛夋敹鐩樹笅璺�.95鐐癸紝璺屽箙锛�.07%锛屾姤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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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3年10月,东莞两级法院共审结金融案件近4500宗,结案标的高达155亿元。在处理大量金融案件过程中,两级法院发现,重大金融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大标的额案件逐年上升;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在高位波动;票据纠纷呈明显上升势头。
东莞市两级法院从全市金融案件中筛选出十个包括银行卡、委托理财、典当、票据、担保等与群众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件,进行金融案件的专题宣传。其中,涉及银行账户和信用卡的案例有六个。
本报特别选登四个市民容易遇到的案例,以期提高群众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加强处置金融案件的能力,识破金融犯罪分子的伎俩。
柜员机是否“吞钞”,储户需举证
原告喻某在被告某银行处开立有借记卡。根据该卡交易记录显示,喻某通过该借记卡存入两笔款项,金额分别为1万元及4100元。喻某称其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处存款时系携带了18400元现金,除去将一张一百元放入口袋中外,其余的18300元皆放入自动柜员机中进行存款操作,但经过两次存款操作,显示存入的金额仅合计14100元,退出的金额为1200元,有3000元被自动柜员机吞去,要求银行予以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喻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一次其放入银行自动柜员机的金额如其所称的为18300元,监控录像也无法显示喻某的存款及退款金额。
另外,在喻某存款之前或之后的自动柜员机存取款的操作皆为正常,故亦无法推断是自动柜员机出现了相关故障可能导致显示原告存入存款的短少。综上,法院对于喻某要求被告返还3000元,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证据规则,喻某对该事实上负有基本的举证责任。
提醒:银行方建议客户不要一次性放入最大存款金额,以免机具超负荷运行,导致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