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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不断变化,存贷比监管已出现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无法全面真实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既然存贷比不得高于75%的要求越来越难以符合以市场化为导向配置资源的原则,对其进行修改、调整又有何妨?
2013年一至四季度,商业银行存贷比分别为64.68%、65.17%、65.63%、66.08%。从银行经营发展来看,一方面,严格的存贷比考核导致“冲时点”、“高息揽储”、“资金掮客”等成为业内尽人皆知的“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银行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动力。为了应对月度、季度、年度考核,银行不得不强化“存款立行”的传统经营思路,通过“多存多贷”保证贷款能按计划投放。
另一方面,严格的存贷比考核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商业银行绕开监管的冲动,增加了金融监管和货币调控的难度。银行热衷于发展“影子”渠道,就是因为这些渠道可以规避监管部门对于信贷额度的控制。银行的表内资金变身为表外资金,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也不受存贷比限制,并进入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领域赚取高额利润。部分银行通过购买同业存款应对存贷比考核,也导致资金市场间歇性、突然性的大幅波动,抬高资金价格,加剧流动性紧张局面。
从银行目前所处的外部环境来看,严格的存贷比考核已无法真实、及时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导致银行流动性管理在某些时点显得被动,不利于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金融市场的稳定。
利率市场化提速导致银行业利息差不断缩小,促使商业银行扭转“存款立行”的经营思路,开展综合化经营以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改善银行业务收入结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导致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加大,资金成本不断提高。随着银行不断创新业务,除存款、贷款以外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模逐步扩大,预计存贷比考核与流动性的相关性将越来越低。
为了应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新挑战并充分发挥利率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功能,有必要尽快启动《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工作,修改并完善存贷比限制。考虑到修法的程序安排,在取消《商业银行法》对存贷比指标的规定之前,应尽快改变商业银行存贷比的计算口径,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纳入一般存款统计,同时将同业存款计入存贷比的分母,承认吸收同业存款也是资金来源之一,减少一般存款与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