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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行反洗钱监管对象的不断扩大,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工作面临着新的特点、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有新的应对之策。
全面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模式的条件已经具备
从反洗钱监管框架看,成熟的“合规为本”反洗钱监管模式,是全面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前提。从“合规为本”到“风险为本”,是我国新阶段反洗钱监管的必然要求。“合规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在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与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经过多年的“合规为本”反洗钱监管实践,金融机构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这些合规操作已成为开展“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基础。如建立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最终实现由“合规为本”的监管方式向“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转变。
全面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模式的制约因素
(一)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日常操作缺乏可行的制度规程。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在我国提出时间不长,工作中还存在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风险为本”反洗钱方面的规章不多,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履行反洗钱职能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导致基层行对整个“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组织体系、工作内容、运作方式都没有明确可行的思路,因而现行反洗钱手段不能适应“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需要。
(二)风险评估机制未健全,统一的风险评估体系和标准尚未建立。从调查情况看,虽然一些金融机构已逐渐认识到风险评价的重要性,开始探索研究建立内部评级方法,但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客户的评价,往往停留在直觉判断和定性分析上面,缺乏科学系统的评判标准和度量值,在评级的方式方法上严密性差、人为操作因素大,各金融机构尚未能有效地对自身客户实施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三)监管手段不适应。反洗钱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现场监管仍是当前主要的监管方式,当前,反洗钱工作仍以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监管工作不能完全有效发挥作用,再加上缺乏先进的反洗钱现场检查软件,对监管资源的平均分配等问题使反洗钱监管资源的有限性显得尤为突出,降低了监管效率,同时也不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合理配置内部的反洗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