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6家城商行完成“引战” 战略投资者趋向多元化

  近年来,城商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热情不减。根据相关媒体统计,2017年共有6家城商行完成引进战略投资工作,分别是晋商银行、达州银行、德州银行、衡水银行、临商银行、莱商银行。

  去年6家完成“引战”

  具体来看,衡水银行、达州银行去年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均为大型名企。

  其中,2017年3月,衡水银行引进东旭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东旭集团持股比例达14.1%,位列该行第二大股东。2017年11月,达州银行与同样发源于达州本地的四川蓝润实业集团签署战略投资协议。

  2017年8月,晋商银行成为山西地区首家引入大型央企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城商行,中国华(港股00370)能集团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作为入股主体与晋商银行签约,并成为该行第二大股东。

  2017年,山东地区多家城商行也完成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其中,去年11月,兖州煤业公告称,拟购入临商银行7.18亿股权;山东银监局则在去年12月批复同意山东国投认购德州银行20%股权,山东国投也成为德州银行第一大股东,实现战略入股。

  此外,莱商银行在2017年5月宣布,初步完成战略投资者更换工作,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替代此前的浦发银行成为莱商银行新的战略投资者。

  “引战”热情源于何处?

  根据银监会的最新数据,截至1月末,全国各地的134家城商行合计资产规模达31.8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率为12%,增速位居商业银行序列第一位,城商行的资产规模也在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占比12.9%。

  对于城商行尤其是未上市的城商行而言,在经营扩张加快、资本补充压力较大的形势下,为维持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资本补充渠道十分有限,引进战略投资逐渐成了重要渠道之一。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研究员游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引战”除了出于充实资本的考虑,还在于“引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助于改善其经营管理。

  据了解,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没有具体的行业限制,主要是银行根据自身需求以及当下的环境来考虑。以往银行大多引入其他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包括一些外资金融机构等,近年来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不乏大型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运作平台以及商业银行等多元化投资者。

  交通银行(港股03328)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亚蕊告诉记者,不同类型的银行不同阶段的侧重点也不一样。前些年引入战略投资的基本都是大中型银行,引来的投资者也以银行为主,主要目的是学习更好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更好的产品和风控技术等。近年来,城商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都是资本实力相对雄厚、经营管理相对稳健的大型企业,在资本、资金以及客户资源方面都能对城商行有一定帮助。

  监管规范社会资本入股

  对于企业而言,投资银行,除了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需要外,也能够为企业自身提供金融支持,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可能带来风险的投资行为也随之发生。

  为了有效规范社会资本入股银行的行为,防止资本大鳄任意举牌或控股银行,1月5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通过限制股东入股数量(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和持股比例(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的形式对获取银行股权行为统一纳入监管框架。

  此外,部分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形式为自身进行资本运作,但这种关联交易可能会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当关联企业的资金链发生问题之后,会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产生一定影响。《办法》通过严控关联授信(商业银行对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等措施,对这些潜在风险进行防范。

  3月9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对于不完全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赵亚蕊表示,在监管允许范围内,引进战略投资对于中小银行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这次的监管办法对于股权以及经营当中的细节都规范得相对清晰和全面,至少在当前的情况下来看,在符合监管框架内的战略入股有利于中小银行的发展。”赵亚蕊称。

关键词阅读:城商行 商业银行 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申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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