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称,将对法规文件目录进行动态化管理,并根据相关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继续完善层次清晰、内容完整、体系统一、公开透明的银行业监管法规体系。
3月21日,银监会公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布废止2部银行业规章、50件规范性文件,并宣布另有3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通知称,银监会启动了新一轮的法规清理工作,对成立以来至2017年5月底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重点清理对象。
1月30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2号);3月19日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号公告),正式公布了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一是废止《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等2部银行业规章;
二是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50件规范性文件;
三是失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号)等34件规范性文件。
同时,按照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 等499件继续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
法规清理工作对于实施依法监管意义重大,一直是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建设的重点。据了解,自2004年开始,银监会就将法规清理工作列为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建设的重点。2006年,银监会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法律工作规定》,明确了法规清理工作是推动银行监管质量立法的重要制度,并建立了定期开展法规清理的长效机制。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已开展了多次全面法规清理或专项法规清理,取得了良好的清理成效。”银监会方面称,将对法规文件目录进行动态化管理,并根据相关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继续完善层次清晰、内容完整、体系统一、公开透明的银行业监管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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