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韶光:电子签名法的实现并不是为了解决纠纷

  金融界网站5月16日讯以“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主题的2018中国金融论坛于5月16日-17日在北京召开。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监事长、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韶光女士参加本次论坛,并发表演讲。

  陈韶光表示,来自于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快速发展的困惑,同时也带来监管的多重的监督管理和压力需求的时候,可以把更多的成本和专业机构去支撑和解决,可以在线的方式去提供给前面开展应用的需要,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所以电子签名法是我们国家第一部电子信息化法律,他立法的开展,就是立法的实现并不是为了解决纠纷。

  我们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数字时代,数字时代里,给了我们很多的这种业务模式,也改变了大家的生活习惯,带来便捷高效的同时,其实也给我们带来的很多的问题和困惑。比如在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个业务里,除了互联网法这样一个现有的法律法规之外,这种现代信息技术支撑的一个业务场景里,还是需要去解决所有参与主体的真实身份,到底应该怎样去识别?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去使用,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当中,带来的处理的这种成本,如何去解决。

  电子服务在经过13年的积累,正在逐步去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互联网就电子认证服务到底是什么,电子认证服务核心围绕着是一个可靠电子签名和可靠的一个认证这样一个活动,这个活动不是任何一家公司可以去开展的,是国家进行了一个强制的行业进行躯壳。 在电子签名法里边,5章36条,第三章明确的讲到了,电子认证服务,包括所有条文里边的描述,都是在指向这样一个法律,构建了一个及法律业务规范与标准为一体的体系,那么电子认证服务,他核心的内容,也是围绕着签名人真实身份的认定,可靠签名过程的一个认定,所有的电子数据在这个传递、接受、送达,存储、调用这个环节,都要满足法律所要求的一个要件,那么在电子认证服务核心的开展过程中,也是围绕着这样一个环节里边。

  电子签名法,他已经指向了一个电子认证的服务体系,并不是在指向一个电子认证的技术,只有这个技术,是不等于电子认证服务的,我们可以从几个生效的法律判决里边已经一个明确的认证,我们有很多的生效判决书里边,也明确的提出了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需要依法获得国家的认证许可,有这样一个资质才可以去提供。

  在先互联网来看,简单的纠纷,在义务发生的时候,就有一个所有的采集过程,可以保证你全流程的在线,都经过仲裁流程的规范和要求,最终可以实现业务发生结束的是同时取得仲裁裁决书,可以直接到法院的执行庭申请执行。

  解决的快速和高效,我们通过和仲裁服务有一个快速仲裁的方式,前面有认证服务来支撑它所有的证据采集完成之后,当有纠纷的时候,再去进入到一个仲裁的流程,这个只是针对一个核心的解决来去处理,虽然比前面的那种场景,一开始介入的时候时间要变成,但是他必然会很高效和快速地甚至可以在一个星期内可以拿到一个仲裁裁决书,所以在这样一个流程里边,我们认为说电子服务正在不断的发生一个变化,他不在是单点上解决这个身份的真实性的问题,单点上实现在线的问题,单点上解决发送和接受一个地点的问题,而是解决一个业务形态和开展的时候,他的全流程对电子化环境里边需要一个更深的需求,随着司法服务这样一个业务形态,引入到我们前面的互联网金融,乃至更多的互联网业务形态里面,一定会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和快速的发展,带来很大的一个变化。

关键词阅读:电子签名法 电子信息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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