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转嫁贷款抵押登记费等 广西一银行被罚款50万元

  6月7日,广西百色银监分局公开一份处罚信息表显示,因存在转嫁贷款抵押登记费、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管人员的行为,田阳兴阳村镇银行被罚款50万元,另有法定代表人余真彦在内的3名人员被给予警告处罚。

  此前,各地均有爆出银行存在收取贷款抵押登记费的行为。据中国消费者报,2013年宝鸡农行在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的贷款经营活动中,与消费者(即借款人)签订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其中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

  包括宝鸡农行在内,当地一共有三家银行存在此类问题,一并遭到工商部门查处,共被罚款近170万元。

  据悉,转嫁贷款抵押登记费系违规行为。

  宝鸡当地工商部门认为,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中关于“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之规定,银行与消费者分别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向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处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且《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载明银行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房屋他项权证》载明银行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因此银行应为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登记费的承担人。

  此外,银监会2013年下发的《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了“七不准”的禁止性要求,其中就包括“不得转嫁成本”,并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关键词阅读:抵押人 一般抵押权 贷款业务

责任编辑:申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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