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原董秘陈彩虹:董事会应回归“四职责”本位

  金融界网站讯 9月7日,由《中国银行业》杂志和深圳市银行业协会联合主办的“2018中国上市银行发展论坛暨《中国上市银行分析报告2018》发布会”在深圳举行。论坛上,建设银行原董秘陈彩虹出席并做了题为“上市银行董事会制度的特点和完善建议”主题演讲。

  陈彩虹认为,世界上相对成熟的公司董事会,都有“决策、监督、研究和程序”四项职责,但我国银行业的董事会很多习惯“三职责”,监督职责被交给了监事会承担。他认为,董事会应回归“四职责”的本位,其中最核心的事项就是改造监事会,将其承担的监督职责交回董事会。

  陈彩虹表示,我国董事会制度的建立有其历史原因,但运行中表现出来的问题,证实了在董事会“三职责”的格局下,监事会的存在不具有革命性和先进性。核心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一是董事会本应有的监督职责被分解,董事会决策的实施失去了自我监督的保障;二是监事会的存在,有的不能起到替代董事会监督的作用,也不一定能提供更有效率和质量的监督。

  陈彩虹同时表示,董事会既做决策,又负责监督,有利于决策事项在公司实施的完整、通透、高效和简洁。因为这样的监督能够直接从公司战略的重点、节奏和时效出发,引导管理层的执行落实在决策的轨道上。同时,在董事会承担“四职责”的格局下,董事会和管理层各自功能的边界将更清楚,可以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边界重叠或形成职责空白的问题。

  对董事会如何进行制度调整,陈彩虹提出了如下四点具体建议:

  一是回归董事会“决策、监督、研究和程序”的“四职责”本位。这方面最核心的事项是改造监事会,将其承担的监督职责交回董事会。应当说,经过多年的实践,监事会监督职责的不完备、不稳定和实际效果不大,已经为银行治理内外各方所深刻认知。目前要做的,就是下定决心进行调整。鉴于这些年监事会的实际运行,大多有所转向,如更多地服务银行治理特别是服务董事会的决策,更多地提供战略和风险问题的研究建议等,调整监事会并不会有多么大的震动或震荡。这项变革的关键在规章制度本身。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引要求,以及公司内部的章程等,及时地进行调整修订,是一件需要多方面高度重视和有序配合的事情。

  二是可探索适当缩小董事会的决策权限。我国银行业董事会制度的突出问题,是当下董事会权限过大,决策事项过多,缩减董事会权限需要尽快提上议事日程。相当一部分经营管理中的事项,应当授权给管理层去做。同时,在“四职责”之下,董事会要增加监督职责,决策权限也必须适当缩小。

  三是相对灵活地调整董事会的决策权限。成熟的公司董事会制度对于董事会的权限安排,是相对灵活的,即是根据变化的外部环境、内部组织的调整,甚至于治理人员特点的不同,适时地调整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大小。这里提出灵活调整,是指年度性权限的重新配置,世界上成熟的公司董事会,年度之间是经常性地调整决策权限的。

  四是明确计量董事会的治理运行成本。董事会的治理运行成本,在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持下,是完全可以清楚地计量出来的;有些间接的成本,通过合适的处理方法,也是可以分摊到位的。因此,不存在计量的技术困难和方法难题。应当从现代公司治理的最高要求出发,舍弃那种通过信息模糊或不透明的方式来维持低效能运作的理念,切实将董事会的治理运行加入到治理成本管理之中来,以运行的成本作为衡量董事会运行效率的重要参考指标,并在年度之间进行比较分析,支持董事会制度的革新求变。

关键词阅读:建行 上市银行 陈彩虹

责任编辑:葛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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