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违法遭罚30万 违规办理票据业务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驻马店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驻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存在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问题。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关键词阅读:借款人 票据业务 驻马店 集团客户

责任编辑:卢珊 RF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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