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呼伦贝尔违法三责任人被罚 内控管理不到位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呼银保监罚决字〔2019〕4、5、6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杜欣、李海波、孔祥林作为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杜欣、李海波分别罚款5万元,对孔祥林罚款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键词阅读:银行业 管理人员 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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