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银行鲤城支行违法遭罚 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审查违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泉汇罚〔2019〕2号)显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鲤城支行”)未按照规定对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39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经查,2018年4月4日,泉州银行鲤城支行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付汇1笔,金额176750.52美元,未按照规定对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给予泉州银行鲤城支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39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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