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还本续贷”的前世今生
针对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到期时必须“先还后贷”所造成的还款压力大等突出问题,2009年2月19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 “银行和小企业客户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有需要,银行在贷款到期前一定时间内按客户的申请重新对小企业客户进行授信审查。如审查通过,可适度延长贷款期限(双方协商确定其他条件),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无还本续贷的萌芽就此产生。
2012年10月,浙江银监局印发《浙江银监局关于推进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的意见》,要求银行机构“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保障小微企业有效需求,因行制宜,积极灵活地探索具有本行特色的还款方式,如年审制、循环贷款、无还款续贷、宽限期等。通过提前发起续授信审查、科学设置流程、合理安排抵质押物登记等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可以不再重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最大限度地消除小微企业还贷后续贷难的顾虑,减少不必要的转贷成本”,首次正式提出了无还款续贷概念。
2014年7月23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该通知倡导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等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无还本续贷业务就此产生。
“无还本续贷”在我行的推广与应用
2016年底,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现枣强农商银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的指导意见》(冀信联字【2014】86号)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了《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续贷业务管理办法》,办法的制定,为续贷业务的办理提供了坚强的依据,2017年4月,我行办理了第一笔无还本续贷业务,标着这我行续贷业务从无到有,从字面走到了实际应用中。经过2年的发展,截止到2019年4月底,我行共计发放无还本续贷308笔,28.06亿元,为近百家小微企业提供了续贷支持,有效的降低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减轻小微企业财务成本。
提质增效、让利互惠,促进 “无还本续贷”业务的发展。
(一)着力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小微企业在其贷款到期时,往往还贷资金尚未回笼,迫于还贷压力,只能通过民间借贷、小贷公司等方式寻求“过桥”资金,来渡过难关,但“过桥”资金融资成本极高,且需要有足额的抵押物或有实力的担保人进行担保才能获取资金。(以1000万元贷款本金为例,通过小贷公司或民间借贷,拆借贷款本金,从银行还款到放款,融资成本至少需要12万元)针对上述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无还本续贷业务的开展,避免了“过桥”环节与“过桥”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有效的解决了小微企业倒贷面临的资金问题。
(二)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不断提高信贷业务审批效率,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慢的问题。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特点,我行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优化续贷业务流程,形成前、中、后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充分发挥县级农商行一级法人决策半径短的优势,明确各层级职责权限,建立绿色审批通道,使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能够快速办理,从提交续贷申请到办理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大大缩短了续贷业务审批时间,切实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慢的问题。
(三)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水平,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的相关制度,同时严格贯彻落实“七不准、四公开”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在小微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时,除利息收入外,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为严格落实《河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辖内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监测考核工作的通知》(冀银监发[2018]199号)要求,对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产业前景广阔、创新能力强,且在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中正常类贷款的第一档的小微企业给予利率优惠,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四)突破融资过程中必须“先还后贷”的传统模式,去除了小微企业的后顾之忧。在以往办理小微企业收回再贷过程中,可能因金融机构的某种原因,小微企业在归还贷款后,无法再取得资金支持,导致资金链断裂,难以正常维持经营。我行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开展,消除了传统收回再贷模式下小微企业的恐慌心理。再者,由于我行只对信用状况良好,按时还本付息的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使小微企业对自身的信用记录特别珍爱,更加积极的按时还本付息,来取得的我行续贷业务的政策支持,而我行也能够降低不良贷款产生的风险,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达到了银企共赢的效果。
(五)认真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充分调动一线信贷人员积极性。为合理界定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责任,明确尽职管理要求,规范免责认定程序,我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了《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对有充分证据表明信贷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续贷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可免除、从轻或减轻相关处分,解除了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六)强化风险管理,不断优化无还本续贷工作质量。在办理续贷业务的同时,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是不断加强小微企业客户风险评估,加强内部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多渠道收集授信客户非传统融资信息,增强对授信客户总负债情况的监测评估能力。在新增临时授信前,查询内外部共享信息,判断客户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是否涉及担保圈、财务欺诈、跨行违约等风险因素,有效前瞻预警和防控风险。二是强化续贷贷后管理,积极增加回访频率,对小微企业实施动态监控,防控小微企业续贷风险。
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我行将继续认真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进一步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资金紧张的小微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并不断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积极解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