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汇罚字[2019]第1号)显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为客户办理经常项下退汇收入,退汇资金直接划入该公司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未先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州新区中心支局决定给予该行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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