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消费金融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 被罚50万元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并银罚字〔2019〕第17号)显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晋商消费金融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关键词阅读:晋商消费金融 个人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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