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发布:定期存款门槛降至50万元

  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细则》主要在五大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内容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银保监会称,上述修订旨在贯彻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将立足国情,全面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五方面细化

  《细则》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内容的细化:

  一是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

  二是根据《条例》修改情况,相应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并对《条例》中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明确。

  三是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四是根据《条例》授权,修改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

  五是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对原《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同时要求管理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考核职责。

  保持一致性

  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以通知等形式陆续放宽多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事项。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此次对于《细则》的修订也将部分适宜在《细则》中规定的事项纳入,以提升立法等级,保持外资监管法规的一致性。

  一是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包括托管、存管、保管,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以及代客境外理财。同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

  二是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如已设分行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则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已设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三是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另外,优化了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对涉及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生息资产提取审批的条款修改为提取前报告,修改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以及对涉及监管部门名称的地方一并修改等。

关键词阅读:外资银行 存款保险 外国银行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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