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校生因“校园贷” 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其中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主要指向“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除在校学生之外,还包括被限制消费的个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措施。

  《意见》还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关键词阅读:被执行人 在校生 校园贷 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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