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银保监局披露了陕西秦农农商行的12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陕西秦农农商行未央支行9人遭警告,陕西秦农农商行碑林支行3人遭警告。
陕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徐宇强对陕西秦农农商行未央支行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陕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3号显示,王军、于建安对陕西秦农农商行未央支行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负审批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陕西银保监局对两人警告。
陕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9号显示,杨超产、黄猛、张军、王锋、何勇、苏海波对陕西秦农农商行未央支行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负审批责任、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六人警告。
陕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显示,王博对陕西秦农农商行碑林支行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陕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显示,谭泳对陕西秦农农商行碑林支行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陕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赵辉对陕西秦农农商行碑林支行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负审批责任、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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