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农商行违法遭罚 虚报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数据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2020年第3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农商行”)存在虚报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徐晓萍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对南昌农商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徐晓萍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南昌农商行共有24为股东信息,第一大股东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4.14%;第二大股东为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23%;第三大股东为南昌新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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