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违规发放个人贷款被罚20万元

  4月13日,辽宁银保监局公布了对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个人贷款用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辽宁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

  资料显示,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辽银保监罚决〔2020〕4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沈阳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宋晨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发放个人贷款用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辽宁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0年4月20日

关键词阅读:富民村镇银行 辽中富民村镇银行 处罚

责任编辑:戴海东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