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农商银行因股权质押不符合监管要求被罚40万 负责人被警告处罚

  4月24日,绥化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不符合监管要求,绥棱农商银行孙福兴、郑大伟上述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绥化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4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郑大伟处以警告处分,对孙福兴处以警告处分并罚款5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曾用公司名为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注册资本为19985万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关键词阅读:绥棱农商行,股权质押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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