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银行已下架大宗产品交易类产品 消息称监管要求银行上报规模

  受中行“原油宝”巨亏事件影响,多家银行已经陆续将挂钩原油等大宗商品交易类产品及账户下架。有业内人士直言,这或与监管要求有关。

  昨日,工商银行(港股01398)、浦发银行银行均发布公告称,自北京时间2020年4月28日起,暂停账户原油、账户天然气、账户铜和账户大豆等产品的开仓交易。在此之前,建行、交行等银行便已暂停记账式原油产品的新开盘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今日有消息称银保监会近日已经向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停止销售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无限损失的理财产品,并要求银行报告相关产品的未偿付规模。但至记者截稿时,监管暂未对此进行回应。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无限损失”没有明确定义,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一种风控失效,在造成本金严重亏损以外,出现了类似于中行“原油宝”穿仓的可能性。

  多银行暂停大宗商品交易业务

  在银行公告中均表明,暂停相关产品主要“鉴于当前原油市场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近期美国原油期货出现了负价现象,大宗商品市场波动较大”,可能造成客户投资本金或保证金的全额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工行、浦发银行此次不仅暂停了原油类交易业务,其他大宗商品交易业务也一并暂停。

  根据工行公告显示,自北京时间2020年4月28日上午9:00起,我行暂停账户原油、账户天然气、账户铜和账户大豆全部产品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和已经预设的转期,以及连续产品份额调整均不受影响。

  浦发银行公告也显示,自2020年4月28日早8点起,暂停账户铜、账户大豆产品的开仓交易(市价、挂单开仓交易均无法成交),合约到期后无法展期。现有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原本是给国内投资者提供一个参与国际市场的渠道,但谁也没想到遇到了国际原油价格首次出现负值的情况。”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坦言,此次中行“原油宝”事件虽然中行有一些行为欠妥,但这样的行情始料未及。

  然而,在原油价格“黑天鹅”之后,银行原本“相对稳健”的大宗商品类交易业务却掉入旋涡。除了中行“原油宝”巨亏以外,工行的原油交易业务此前也因为移仓时升水问题被投资者诟病。

  极端行情下风险失控

  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认为,此次“原油宝”事件便是监管提及的“可能带来无限损失的理财产品”,即本金严重亏损外还出现了穿仓的情况。“无限损失的判断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一种风控失效。”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也直言,其实如果不是遇到了极端行情,原油宝等产品的价格可能更加可控。“一般来讲,在期货临近交割时可能有一波上涨行情,所以中行交易员可能是挂单高卖,却遇到了极端行情,最终导致穿仓事件。”

  在“原油宝”遭遇穿仓事件之前,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修改规则,允许原油价格为负结算。这让原油期货首次遭遇负价“黑天鹅”,多头被阻击。

  不过,期货专家也表示,越是临近交割月,虽然价格稳定,看似价格可控,但市场的流动性就会随之减少,这意味着一旦看多看空的方向判断失误,砍仓就很难进行。“因为期货合约必须是一对一的,即必须有人接盘才能成功砍仓。如果找不到对家,就只能杀价出逃,即所谓的‘杀跌盘’。”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监管层表示,高波动原油不适宜散户投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却将“原油宝”类产品卖给了散户投资者,甚至是“金融小白”的投资者。

  在财联社记者调查中发现,在投资者中虽然不乏有如“纸黄金”等交易经验的投资者,以及试图抄底而来的投资者,但也有不少完全不了解大宗商品交易的投资者。

  重提投资者适当性

  将高风险的产品卖给了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的人群,这种风险不匹配的情况,实际上是近年来监管一直重点规范的内容。业内人士认为,在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仍将是今年监管的重中之重。

  “取消刚兑的前提是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并且匹配相应的风险承受度。”柒财毕研广认为,此次监管提及的“无限损失”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一种风控失效,很少有人会去承受,更不用说可能是“金融小白”的投资者了。

  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被看做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风向标。其中就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投资者。金融机构不得向低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消费者推荐高风险金融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原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专题研讨会上更是表示,机构与投资者间的很多问题的核心是把金融产品卖给了错误的对象,要把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金融机构应该强化投资者适当性和销售合规性管理,公募资管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需要更加审慎。”尚福林指出,严格实行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提高投资者自担风险认知,清楚知晓风险并有自担风险的预期。

  与此同时,尚福林认为,作为专业的机构,金融机构也要切实践行“卖者尽责”。坚决执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审慎客观开展资管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适当产品。

  “在可供投资的底层资产日益丰富的同时,要审慎对待期权、期货等一些高风险、专业化投资工具的创新运用。”尚福林表示,重点强化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销售、信息披露、服务收费、投诉处理、声誉管理、社会责任等重点环节的规范和管理。

关键词阅读:理财产品 商品市场波动 监管层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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