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农商银行被罚25万元:未按规定限制股东表决权

  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公布了对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吉安农商银行因未按规定限制股东表决权违规。

  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吉安农商银行罚款25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注册资本为6.1亿人民币。其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管箱服务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该公司对外投资5家公司,具有31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2020年第26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关键词阅读:吉安农商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