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十堰分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 被罚20万元
5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公布了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交通银行十堰分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违规。
十堰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罚款20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03月,注册资本为742.6亿元,为中国六大银行之一,同时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交通银行共对外投资38家公司,具有3672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十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十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关键词阅读: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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