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发文: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涉企收费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5月25日,银保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通知》把出台新措施、细化旧政策、系统化原禁令三者并举,适用于各类型企业,同时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

  《通知》共六部分20条,明确不同融资环节要求,提出规范与收费相关的内控与监督,并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和正向激励。

  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涉企收费,细化严禁贷存挂钩和严禁强制捆绑销售等现有规定,鼓励银行提前开展信贷审核。《通知》明确,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同时,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并且,提前开展信贷审核,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存量贷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

  助贷环节,要求银行明确自身收费事项,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通知》提出,实行“两个严禁”,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

  增信环节,《通知》要求,银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银行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应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安排,与借款企业约定强制执行公证费承担方式。另外,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考核环节,《通知》对银行资金定价管理、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等影响融资成本因素提出要求,比如,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银行应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避免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采取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贷条件等做法,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在规范与收费相关的内控与监督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和员工行为,严格收费系统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充分披露服务信息。

  《通知》指出,监管方面将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并给予正向激励。包括推动深化产融合作,加强企业和项目白名单管理,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对国有控股机构经营绩效考核给予合理评价;在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对融入低成本资金而套利的企业,严格加以约束。

  《通知》自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银保监会及相关部委持续关注企业信贷融资收费问题,不断推动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关键词阅读:信贷融资 收费管理 银保监会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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