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支行行长索贿 为空壳公司放贷1亿逾期8000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郑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赣0723刑初14号)。判决书显示,赣州银行丰城支行行长邓某明知朋友郑某的公司为空壳公司,仍然为其办理了贷款1亿余元,造成贷款8000余万元逾期。郑某为感谢邓某对其贷款事宜的关照,向邓某指定的账户转账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与时任赣州银行丰城支行行长邓某(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郑某因在丰城市没有企业,不能在赣州银行丰城支行贷款,遂通过在丰城市新注册或购买变更登记的空壳公司即丰城市君尚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君翔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市云海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市三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市恒发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借用他人的丰城市航宇贸易有限公司,向赣州银行丰城支行贷款1亿余元。邓某明知郑某的公司为空壳公司,仍然为郑某办理了贷款,造成贷款8000余万元逾期。

  2013年11月初,邓某因为朋友担保需偿还1500万元的债务,便让郑某为其准备200万元。郑某为感谢邓某对其贷款事宜的关照,分别于2013年11月30日、2014年3月17日,通过其母亲及自己的账户分别转账150万元、50万元至邓某指定的账户,为邓某归还债务200万元。

  被告人郑某供述,2011年夏天,郑某在樟树市体育场的一次篮球比赛中认识了当时在赣州银行南昌分行工作的邓某。那时郑某刚开始做资金生意,认为邓某值得交往,便会经常和邓某一起打篮球。后来邓某调丰城市负责筹建赣州银行丰城支行,郑某又经常去丰城找邓某打篮球、吃饭喝茶聊天等,与邓某的关系也更好了。2011年底,赣州银行丰城支行开业,邓某任该行行长,开业期间,郑某帮助赣州银行丰城支行拉了一笔几百万元的存款。

  郑某称,邓某明知郑某的公司不符合贷款的相关规定,但因为郑某和邓某关系好,邓某为贷款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利用当行长的职权审批同意发放贷款。2013年年底,邓某以借的名义叫郑某帮他准备200万元,当时郑某考虑跟他关系很好、经济上也相对宽裕、同时邓某为郑某贷款提供了便利和帮助,而且郑某也想与他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以方便以后贷款,便答应了他。郑某从母亲的账户中转账150万元给邓某指定的账户。2014年年初,邓某又催郑某将另外50万元转给他,郑某从自己的账户中转账50万元到邓某指定的账户。截止邓某被留置调查,这200万元邓某没有退还。

  赣州银行丰城支行不良贷款报告证明,授信企业丰城市君尚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君翔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市航宇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市云海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市三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市恒发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行的系列贷款,不良贷款总额为81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向时任赣州银行丰城支行行长邓某行贿人民币200万元,并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郑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郑某系被索贿,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关键词阅读:银行支行 行长 空壳公司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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