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因以贷还贷等缘由被罚60万元 董事臧洪喜遭终身禁业

  5月14日,辽宁银保监局公布了对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信息显示,该村镇银行因存在“以贷还贷、以贷还息、贷款资金用于归还银承垫款或支付银承垫款利息,贷款资金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向域外企业发放贷款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5宗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人民币60万元。

  

    7月24日,辽宁银保监局公布的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银保监罚决〔2020〕72号>显示,臧洪喜对于洪永安村镇银行以贷还贷、以贷还息、贷款资金用于归还银承垫款或支付银承垫款利息,贷款资金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向域外企业发放贷款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行为直接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辽宁银保监局对臧洪喜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查询,臧洪喜时任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董事。 

  天眼查资料显示,于洪永安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阜新银行,持股比例20.00%;沈阳摩迪电讯有限公司、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陈卫东、高翔并列第二大股东,各持股10.00%。

关键词阅读:臧洪喜 以贷还贷 银行承兑汇票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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