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卷款跑路 我们存在银行的钱还安全吗?
“某某信用社申请倒闭”、“某某银行行长卷款跑了”...诸如此类的谣言屡禁不止,储户为此心惊胆战,生怕自己的存款有任何闪失!
其实完全没有必要担心,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如果存款没有超过50万元,不要跟风挤兑、不要跟风挤兑、不要跟风挤兑!
相关知识点:
《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必须交纳存款保险的机构有哪些?
我国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
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哪些情况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偿付存款?
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也就是说,在存款保险制度之下:1、我国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所有银行均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了投保。2、在四种法定情形之下(大部分均是涉事银行面临破产的情况),对于该行储户的50万以内的存款,基金管理机构会在7日内足额偿付。3、50万以上部分存款,需要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管理,最坏的情况就是银行破产后对剩余资产按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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