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因违规向借款人转嫁房产抵押评估费等 被罚45万元

  8月5日,中国银保监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了对于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行政处罚,该分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李贵奇。

  处罚信息显示,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因违规向借款人转嫁房产抵押评估费;办理将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中国银保监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罚款45.5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1022万元。

  公司年报显示,柳州银行成立于1997年3月,是在原八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由地方财政和企业法人发起设立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柳州市当地龙头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广西企业100强。截至2019年12月末,柳州银行及其控股村镇银行资产总额达1335亿元,存款余额890亿元,贷款余额655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关键词阅读:柳州银行 银保监会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