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审查不严导致垫款 被罚30万元

  8月4日,湖北银保监局公布了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行政处罚,该分行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晓华。

  处罚信息显示,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贸易背景审查不严导致垫款,湖北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罚款30万元。

  员工王飞因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贸易背景审查不严导致垫款的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湖北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予以警告。

  员工刘军因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贸易背景审查不严导致垫款的违规行为负承办和管理责任,湖北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予以警告。

  公司年报显示,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截止到2019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1个大中城市设有1,401家营业网点,同时在境内外下设6家附属机构。公司营业收入187,584百万人民币,总资产达到6,750,433百万人民币,客户存款总额4,038,820百万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王飞)

  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刘军)

关键词阅读:中信银行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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