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南大街支行因将经营成本转嫁客户 被罚15万元
8月7日,吉林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南大街支行的行政处罚,该支行的法定代表人是胡天浩。
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南大街支行因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吉林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罚款十五万元。
公司年报显示,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2005年10月28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成功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同日挂牌上市。截止到2019年末,工商银行实现归母净利润3122.24亿元,同比增长4.9%,平均资产回报率1.08%,加权平均权益回报率13.05%;营业收入8551.64亿元,同比增长10.5%。其中利息净收入6069.26亿元,同比增长6%;非利息收入2482.38亿元,同比增长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27号)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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