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牵出卡贩子 “银行卡套餐”网上叫价500元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的信用卡管理法规,自己出售及介绍、安排他人出售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一审被判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电信诈骗案 牵出“卡贩子”

  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20日,某公司会计王某被邀加入他人冒充其公司领导所在的QQ群后,该假冒领导在QQ群欺骗其需退还刘某合同款为由,要求王某转账80万元至刘某账户。王某信以为真,便在公司办公室通过网上银行从公司账户转款80万元至刘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76)内,后王某被清除出群。

  当日,该款由刘某账户转入赵某的农业银行账户799992元,后又被转入青岛久盈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内。而后,该款被拆分后转入295600元至徐某1的中国银行卡账户(62×××97)内,余款分别转至其他人账户。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金某与以上的电信诈骗案有什么关系?

  协助非法买卖银行卡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金某男朋友的儿子劳某到她,让其帮忙买银行卡,用来网上炒“比特币”(“洗币”)转账,并要求银行卡必须要开户人的身份证信息、绑定的手机号码、U盾和开通网银。

  而后,金某找到宋某,二人分别将自己及家人和朋友的8张银行卡(金某7张,宋某1张)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出售与劳某,金某从中获款约3500元。

  2019年1月,金某获知劳某因“洗币”被抓,为找钱将劳某“救出”,金某再次安排宋某向劳某的同伙“大飞(张某)”等人出售银行卡。

  2019年2月底至3月初,宋某在金某的安排下,又分别将本人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及向徐某1借用以徐某1身份信息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售卖与“大飞”等人。

  值得注意的是,宋某提供的三张卡中,就有一张是以上诈骗案件中提到的徐某1的中国银行卡账户(卡号为62×××97的银行卡)。

  炒“比特币”是幌子 实则洗黑钱

  据劳某证言,金某是他干妈,2018年7、8月份到南京玩,他台湾的朋友“小赵”让他帮忙买银行卡“洗钱”。刚开始他以为只是用银行卡转下钱,后来才知道是“小赵”他们电信诈骗的钱用这些银行卡转走。

  当时他就找到金某、尚某、张某和一个男子帮他买银行卡“洗钱”,每张银行卡500元钱。当时他对金某和尚某说购买银行卡是用于帮台湾的一个姓赵的老板在网上炒“比特币”,而且必须要开户人的身份证信息、绑定的手机号码、U盾和开通网银,并叫他们把所有银行卡密码设置为123123。

  具体分工就是他、张某(大飞)和男子负责转账,金某和尚某负责购买银行卡。他在金某和尚某处购买了10多张银行卡,其中金某有五六张,尚某有三四张。

  据介绍,金某和尚某卖给他的卡有些是金某、尚某自己的,有些是其他人的。他是按转账金额的1%提成,他被抓之前一人获利约2万元,除金某帮购买银行卡的钱外,他还给了金某五六千,给金某的钱主要是生活费、房租那些,张某也是五六千。

  劳某称,他单独开金某和张某工资是因为他们帮他转账,参与了收银行卡“洗钱”,尚某只是买卡。洗钱的意思就是台湾的“小赵”在网上搞电信诈骗骗来的钱转到他买的银行卡上,他马上就在小赵指定的网上购买虚拟货币(比特币),一般一张卡能用一个周,银行卡只要被冻结了就不用了,“小赵”每天与他结算一次账,把佣金通过干净的银行账户转到他指定的银行卡上,但银行卡不是他的,他再把钱从银行卡里取出来。

  最终,劳某尝到了违法的恶果,因在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购买的银行卡卡号及账户提供给“小赵”等人用于诈骗转款,于2019年5月2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关键词阅读:信用卡 QQ群 网银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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