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三查’不严等 被罚30万元

  8月21日,盘锦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贝世东。

  处罚信息显示,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三查’不严,内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进行支付管理与控制,导致贷款被挪用,盘锦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30万元。

  员工张成文、阎志强、崔玉平、史剑因对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严,内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进行支付管理与控制,导致贷款被挪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盘锦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分别予以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天眼查资料显示,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公司参保人数329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张成文)

  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阎志强)

  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崔玉平)

  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史剑)

关键词阅读: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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