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支付管理不到位 被罚35万元
8月21日,烟台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韩泓冰。
处罚信息显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支付管理不到位,烟台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35万元。
员工张建兵因对机构贷款支付方式不合监管要求负有直接责任,烟台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予以警告。
员工陈介阳因对机构贷款资金支付后未按要求核查用途负有直接责任,,烟台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予以警告。
天眼查资料显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9年2月,注册资本100983.9264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983.9264万人民币,公司参保人数84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烟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23号)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
(张建兵)
烟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
(陈介阳)
关键词阅读: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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