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壳公司、伪造购销合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这些都是骗取银行贷款的一贯伎俩。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汝州市农商银行的前员工王某峰就以此手段,给该行造成了998.06万元的经济损失。
为取得贷款 购买空壳公司虚构材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底,为申请大额度贷款,王某峰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家公司,并更名为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
2013年3月,王某峰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虚假铝矿石购货合同,申请贷款1500万元,闫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实际上,该三家公司均为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此外,王某峰还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了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
2013年3月30日,汝州市农村信用社给汝州市天中实业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王某峰将其中500万元交由闫某使用,将剩余300万元转入到了账户名称为王某、康某的账户中。
至2014年3月,该笔贷款到期前,因王某峰和闫某均无能力归还该笔贷款,王某峰联系过桥资金800万元归还该笔贷款。随后,王某峰采用同样手段,利用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又向汝州市农商行成功贷款700万元,用于归还过桥资金,贷款期限12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汝州市农商行是由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2013年10月14日,取得省银监局的开业批复。
农商行为避免不良 多次办理续贷
2015年3月份,700万元贷款到期前,因闫某、王某峰无能力归还,汝州市农商行为了不出现逾期将该笔贷款期限展期10个月。2016年1月份,贷款展期期限满后,闫某和王某峰仍无能力归还,农商行为了不出现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又同意给闫某和王某峰再次办理续贷手续。
这一次王某峰更换了贷款主体,虚构了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向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水泥、钢材供需合同,申请贷款700万元,闫某以其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王某峰还向汝州市农商行提供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2016年5月24日汝州市农商行给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由汝州市农商行内部直接扣除用于归还2014年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欠款。该笔贷款到期后,王某峰、闫某仍无能力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至2019年12月17日给汝州市农商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80553.7元。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峰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贷款7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共同作案人员闫某将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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