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商行因“虚增小微企业贷款”等21宗违规遭罚没938万 14名责任人被警告
近日,湖北银保监局公布了对武汉农商行的行政处罚信息,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徐小建。处罚信息显示,该行存在以下21宗违法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三)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四)超授信额度且违规审批发放贷款;
(五)贷前调查不尽职致使贷款形成损失核销;
(六)内部问责不及时;
(七)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
(八)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九)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
(十)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违规用于购买本行理财产品;
(十一)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以贷收息;
(十二)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抵押物长期悬空;
(十三)贷前调查不尽职导致向失信被执行人发放贷款;
(十四)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
(十五)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
(十六)违规发放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十七)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中对贸易背景审查不严形成垫款;
(十八)未按企业划型标准将多家企业划分为小微型企业,虚增小微企业贷款;
(十九)同业存放款项违规纳入一般性存款核算;
(二十)违规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二十一)经营债券不审慎。
湖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八)项,《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决定对武汉农商行罚款771.4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6.43万元,罚没合计937.86万元。
此外,湖北监管局还公布了该行14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27号)显示,张继先对武汉农商行超授信额度且违规审批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张继先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显示,童军对武汉农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致使贷款形成损失核销的违规行为负有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童军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显示,汪志刚对武汉农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致使贷款形成损失核销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汪志刚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30号)显示,翁正利对武汉农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致使贷款形成损失核销的违规行为负有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翁正利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显示,陶建新对武汉农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致使贷款形成损失核销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陶建新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32号)显示,喻峰对武汉农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致使贷款形成损失核销的违规行为负有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喻峰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33号)显示,林奇对武汉农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致使贷款形成损失核销的违规行为负有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林奇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显示,肖俊对武汉农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致使贷款形成损失核销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肖俊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显示,鄂学东对武汉农商行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鄂学东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36号)显示,熊俊对武汉农商行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的违规行为负有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熊俊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37号)显示,肖萍对武汉农商行违规发放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违规行为负有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肖萍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38号)显示,张元平对武汉农商行违规发放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张元平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39号)显示,李方敏对武汉农商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中对贸易背景审查不严形成垫款的违规行为负有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李方敏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显示,陈静对武汉农商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中对贸易背景审查不严形成垫款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湖北监管局对陈静处以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张继先时任武汉农商行营业部总经理。2015年9月18日,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余俊华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张继先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鄂学东时任武汉农商行光谷分行行长。2015年7月6日,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支行升格为分行的批复显示,核准鄂学东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行长。
武汉农商行是国务院、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首家副省级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于2009年9月9日正式挂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徐小建。该农商行大股东分别为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北香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8.52%。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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