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明确持牌经营原则

  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据悉,此次《办法》制定的背景,一方面是由于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另一方面,是为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持牌经营原则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时,非保险机构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

  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短视频、直播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需授权

  《办法》关注的另一焦点是新兴的保险营销形式,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对此,《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对于持牌机构管理责任,《办法》提到: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保险业务售后服务应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

  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

  三是对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规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改善消费体验。

关键词阅读:互联网 保险 办法 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
全部评论
金融界App
金融界微博
金融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