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崮:建议区别对待消费贷和生产经营贷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金融界网站10月9日讯 第八届中国中小企业投融资交易会暨 “小企业 大梦想”高峰论坛今日在北京举行,主题为疫情冲击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保驾护航。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普惠金融工作委员会学术指导小组组长,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出席论坛并发表演讲。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刘克崮指出,新规否定了违法放贷,高利转贷,这对控制校园贷,维护金融秩序,遏制金融脱实向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规还提出了以LPR来确定民间利率的司法保护,取消了原来以24 %和36 %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刘克崮称,通过深入调研和综合各方面意见,认为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态度,较为单一的方法和较为陡峭的变幅,会一定程度加剧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难。新规不仅影响民间借贷行为,在现实中也影响正规金融组织的小微借贷,建议在新规实施落地的过程当中深入调研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防止一刀切,引导实际的利率适应现实中生产和消费借贷用途的差别,借贷供求关系的地区差别,借贷额度大小的主体差别,更好发挥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特别是个体生产经营。

  刘克崮表示,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中国小微企业借贷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人为就可以消灭的。此外,小微经济体融资需求率满足过低,民间借贷深度参与了小微企业的借贷市场,小微企业在面临紧急的资金短缺时,贷款的可获得性和及时性是最重要的,价格不是主要因素,民间借贷金额小期限短,高利率未必一定难以承受,多数是可以承受的。

  刘克崮建议,有关部门在实施工作当中应该区别对待消费贷和生产经营贷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它们性质不一样、用途不一样、可靠性不一样、主体的决策水平不一样。此外还建议对生产经营类民间借贷的保护上线,给予省高法授权。

关键词阅读:刘克崮 消费贷 生产经营贷 民间借贷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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